抚恤金该归二婚妻子,还是亲生女儿?结果你们可能猜不到!
一男子去世,二婚妻子和两名亲生女儿为抚恤金对簿公堂,究竟该如何分配?5月6日,记者从保康法院获悉,该院旅游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。
张某是国家公职人员,与朱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,双方均为再婚。张某与朱某结婚时,张某的两个女儿蔡甲和蔡乙均已成年,且独自生活,朱某携带尚未成年的养子吴某与张某共同生活。2023年9月,张某病故,其生前所在单位收到上级组织通知,为张某亲属发放抚恤金16万余元,丧葬费5000元。张某立有遗嘱,其生前所有财产包括死亡后所得抚恤金全部归妻子朱某所有。
原告蔡甲和蔡乙认为,自己作为张某的亲生女儿,理应分得父亲的死亡抚恤金,遂将朱某告上法庭,要求平均分割该笔抚恤金。
在庭前调解阶段,被告朱某提出养子吴某作为张某的继子,也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抚恤金的分割,法庭经过调查查明,吴某与张某确系继父子关系,遂依法追加吴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而抚恤金是国家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,由于该笔费用不是给与死者,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,故不属于遗产,但是可以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;在未进行分配之前,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的财产,即张某的女儿蔡甲、蔡乙、张某的继子吴某、张某的妻子朱某对该笔财产共同享有权利。
鉴于被告朱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,情感上付出更多,生活紧密度、依赖程度更高,在张某生病期间,主要是朱某在进行照顾;加之朱某年龄较大,法庭酌情在分割抚恤金时对朱某适当多分。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,因被告朱某操办了张某的丧葬事宜,故发放的5000元丧葬费应由朱某所有。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,对抚恤金按比例进行分割,原告蔡甲、蔡乙、吴某各自分得抚恤金的15%,金额 2万余元。被告朱某分得抚恤金的55%和丧葬费5000元,金额共9万余元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至此,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,实现了案结事了。
记者:闵佳|通讯员:王天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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